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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各部门: 根据陕劳发(95)211号文规定,经学院同意,为职工发放2008 年防暑降温费。具体要求如下: 1、防暑降温费的发放,按职工实际在岗天数计算。 2、因防暑降温费属岗位补贴,因此,凡降温期(6、7、8月)不在岗的工作人员,不发放降温补贴费。 3、在干部岗位工作的工人,降温费标准为107元。 4、工人岗位工作的工人和经常在室外工作的术科教师、干部,降温费标准为128.4元。其余人员均为107元。 5、离、退休人员降温费标准为107元,六月底前退休人员由老干处统一填报,各部门不再填报。 6、“2008年发放降温费人员审批表”请从人事处网站中的“资料下载”与“劳动工资与福利”栏中下载表格。 7、审批表一式两份,经部门领导审核后,于2008 年 5月28日前交人事处。 西安体院人事处 2008年5月26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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